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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偏瘫父亲弃留法院,拘!

近日,临洮法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阎某甲、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案件承办法官研究了案情后,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。调解结束后,阎某乙拒绝签字,并将患有偏瘫行动受限的父亲阎某甲弃留在法院立案大厅拒不带走,独自离开。案件承办法官反复打电话让其将父亲接走,但阎某乙态度极其恶劣,声称让法院赡养其父亲,或者报警处理其父回家事宜,也不承认存在父子关系,随后关机,无法联系,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秩序,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。

后经过多方打听,临洮法院干警将阎某甲安全送回家中,并为其购买了食物。但阎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,临洮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及罚款2000元的决定。

当戴上手铐的那一刻,阎某乙急忙承认错误,对自己的偏激行为悔恨不已。同时,法官提醒参与诉讼活动时,要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,极端方式不可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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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: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一)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;

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

(三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,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,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;

(四)对司法工作人员、诉讼参加人、证人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、协助执行的人,进行侮辱、诽谤、诬陷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
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;

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

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,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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