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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男子坠采光井高位截瘫,朝阳法院:物业担责80%

因夜间失足掉进入户门旁的采光井中,造成双下肢截瘫,在京打工的孙师傅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,索赔医疗费等546万余元。记者今日(5月9日)从朝阳法院获悉,法院一审判决,认定物业公司承担80%的责任,赔偿孙师傅150余万元。目前,双方均表示上诉。

孙师傅此前租住在酒仙桥一小区。他起诉称,2018年5月28日晚上11点12分,他途经小区内入户门旁,一脚踏空,坠入近5米高的采光井里。经诊断,孙师傅脊髓损伤,造成双下肢截瘫,属一级伤残。其朋友今日(5月9日)告诉记者,孙师傅目前仍在老家休养,无法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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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师傅认为,小区物业单位未尽到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维护义务,也没有对采光井进行必要的标识明示,导致他意外掉入采光井内。因此,物业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
事发后记者到现场探访,发现该小区道路进入一条石板路,走两级台阶进入单元楼门。紧邻单元门右侧是事发采光井,两侧墙壁均有“严禁踩踏、防止坠落”的红色警示标语,但字体较小、字迹脱落较模糊。事发后采光井被遮盖。

庭审中,物业公司辩称,事发采光井是开发商所建设施,上方有“严禁踩踏、防止坠落”的标识,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。此外,物业公司认为孙师傅深夜进入小区,推测其不走单元门,而是跳窗进入楼内,踩踏采光井跌落受伤是其自己疏忽所致。

经审理,法院认为,采光井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,应当尽到管理、维护的义务,对采光井的潜在危险尽到提示、警示义务。从现场看,采光井紧邻楼门,又与前门地面大致齐平,且周围无防护措施,警示标识不明显。

根据被告陈述,采光井是双层加胶玻璃,理应具备一定承重能力,但本案中,原告踩踏到采光井上即破碎。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尽到相应管理义务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

综上,朝阳法院做出上述判决。目前,原被告均表示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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